jn江南·体育登录入口船员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来了!与你有关!!!
发布时间: 2024-07-14 来源:网络 浏览:

  为切实落实好六部门《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行业管理,推动构建公平、良好、有序的船员服务行业秩序,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近日启动了船员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系统梳理排查并整治船员服务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违规或变相收费,提供虚假配员、虚假资历等损害船员权益、扰乱水上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严厉打击船员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船员服务行业市场环境,推动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有力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1.船员培训机构在开展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时,开设船员培训入门“第一课”课程,培训时长不少于2个课时。

  2.关注福建海事、泉州海事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船员职业培训第一课》短视频jn江南官方,做好宣讲。

  3.参考部海事局《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船员从业及维权指南》等资料,把船员管理法律法规、海事政务办理应知应会、甄别和防范不良船员服务行为、维护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及相关船员从业常识纳入船员培训入门“第一课”课程内容。

  5.船员培训机构应切实遵守公开透明、诚信经营原则,主动对外公布培训招生计划、收费事项和报名方式,畅通招生报名渠道,便利船员查阅相关信息。

  6.对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招生的,船员培训机构要全面掌握与其合作的船员服务机构经营资质、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商业信誉等信息,对发现收费标准不合理、显失公平、存在假借船员培训机构资质招生或资质不全等情形的,应拒绝合作并及时向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强化不良船员服务行为典型案例警示。船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已通过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可向我局申请开通相应的业务权限,未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权限我局将同步关闭。

  2.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3.海员外派机构不得与未按规定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如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1.航运公司不得与未按规定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如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航运公司应按规定做好船舶配员、船上见习等工作,不得与未按规定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合作,如有该类合作,我局将视情开展航运公司附加审核,同时关联公司、船舶信用评价。

  1.在开展船员培训现场监管时,将加强船员培训入门“第一课”课程的监督检查。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与不良船员服务机构合作,造成船员纠纷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法规处理。

  3.充分发挥船员权益保障各专门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强化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事法院、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发现的存在侵害船员合法权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结合船舶现场监督、船员履职活动检查、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等加强对船舶配员、船上见习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排查船舶配员来源。

  6.对与不良船员服务机构有合作、挂靠等行为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将通过加强机构管理、公司管理等手段从严监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新修订海安法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建立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今后,海员可依据上述机制直接投诉。

  海员遇个人权益受侵犯时,可向船员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政府机关和组织反映、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发生后,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此外,根据《海商法》,船员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