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满干货!船员服务机构jn江南官方请查收
发布时间: 2024-05-25 来源:网络 浏览:

  3月31日,泉州海事局组织召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法规宣贯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海船员函〔2023〕267号)进行专题宣贯,通报泉州辖区2022年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对备案工作要求进行明确,梳理各类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备案时间要求。并从船员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规范船员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船员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详细解读。另外,还就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予以明确。

  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

  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称为海员外派机构。

  船员服务业务信息实行备案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将业务基础信息《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1)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申请开通中国海事综合服务系统相应的业务权限。

  仅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可在工商注册地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船员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备年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详见附件2)。

  存在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行政处罚或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约谈、责令纠正情况的,需附详细说明材料。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信息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并提交具体证明材料。

  船员服务机构相关备案业务信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对外公布,为船员就业和选择船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严禁超出服务项目提供船员服务和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代理船员申请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时,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同时,应加强船员服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学习掌握,严格遵守、规范从业,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不断提升船员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海船员函〔2023〕267号)发布前,已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及《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一并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暂停其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中相应的业务权限。

  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由属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人社部门依法严肃处理jn江南官方

  航运公司为公司自有船员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船员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海船员函〔2023〕267号).wps

  要主动加强《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等的学习,合法经营;要立足长远,优化服务理念,持续为船员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辖区船员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损害船员合法权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依法依规签订合同;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突发应急处置工作。

  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船员为本”服务理念;扮演好船东、培训机构与船员之间的“桥梁”角色,及时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世界海员日和航海日宣传活动,积极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服务形象,努力打造泉州船员服务品牌。